索引号: | /2023-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3-01-10 08:53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中省市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二、基本框架
《安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阐明了医疗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规定了三类救助对象及其认定部门。第三部分为“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明确了救助保障范围、参保资助标准、三类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救助标准和救助限额。第四部分为“落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强调了三重保障有效衔接和托底保障,遵循“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预警监测机制,明确了救助对象身份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程序。第五部分为“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规范了救助对象身份变化的政策落实。第六部分为“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规范了医保经办服务管理、促进合理就医、强化两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一站式”结算和医后救助相结合,优化经办服务,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第七部分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与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第八部分为“强化保障措施”,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工作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宣传引导,明确了本《实施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政策变化
本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有以下变化调整:一是救助对象规范为一、二、三类,现行的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定救助群体不再单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二是参保资助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分为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三是按照陕政办发〔2022〕24号文件规定,依据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分别确定了二、三类救助对象的起付标准;相关部门共同测算确定了医疗救助的年度限额,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对起付标准和年度限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四是强调了“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有效衔接。五是强化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为下一步全省提升统筹层次奠定基础。
四、政策效果
《实施办法》将实现统筹区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认定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标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工作目标,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级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统筹层级相协调,减少政策因素造成的过度保障,整体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促进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更高效、更安全,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