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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 2022-10-27 14:17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府采购领域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目录: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管理类…………………………………………………………………………………………………………………………………………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16
(四)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9
第二部分 注册会计师管理类………………………………………………………………………………………………………………………………………36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6
(二) 《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8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管理类…………………………………………………………………………………………………………………………………………39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9
(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7
第四部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类… ………………………………………………… ……………………………………………………………………………61
(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61
(二)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3
第五部分 其他财政管理类…………………………………………………………………………………………………………………………………………73
(一) 《企业财务通则》 ………………………………………………………………………………………………………………………………………73
(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74
(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75
一、财务会计管理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 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 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 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 |
私设会计 账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对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私设会计账簿,但主要账目基本完整,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私设会计账簿,主要账目受到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警告和劝阻,仍故意实施违法活动。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私设会计账簿,致使主要账目缺失或者不真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 |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30%以下,且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30%以上60%以下,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责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数量占当年全部凭证的60%以上,且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受到过有关部门的警告和劝阻,仍故意实施违法活动。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致使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但对会计信息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致使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对会计信息影响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致使个别账目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个别编制依据不一致,对会计报告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部分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部分失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主要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报告严重失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且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但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主要账目受到较大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法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主要账目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8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但对主要账目影响较小。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主要账目受到一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核实账目产生严重影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9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数的30%以下。 |
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数的30%以上60%以下。 |
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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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人员占会计人员数的60%以上。 |
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1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2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但为影响主要账目,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主要账目完整性影响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严重影响账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3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4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但主要账目基本完整和准确,基本能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情况,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主要账目基本完整和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主要账目严重失实,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5 |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取数额占应提取总额30%以下,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取数额占应提取总额30%以上60%以下,且造成了不良后果。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少提取数额占应提取总额60%以上,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6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7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8 |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19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0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小,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较大,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1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小,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较大,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数额巨大,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2 |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记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去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3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4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5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6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7 |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票据总金额较小,造成了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票据总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票据总金额巨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着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四)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29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管理计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0 |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1 |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管理计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2 |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3 |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4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够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
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5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6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轻微 |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较少的经济损失的和不良社会影响。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予以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注册会计师暂停其执行业务。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可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7 |
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但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二) 《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8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职。 |
轻微 |
1、初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但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注册会计师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未经批准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
三、政府采购管理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39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违法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0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或入围,但是并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1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但未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并对其他供应商声誉和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2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已中标或入围,但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取消采购代理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3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政府采购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政府采购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或入围,但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4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5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轻微,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6 |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第二款: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经告诫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经告诫仍不改正,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
(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7 |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持的招标、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持的招标、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持的招标、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持的招标、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8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提供虚假材料,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49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但未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并处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对招标结果产生实际性影响,并对其他投标人的声誉和政府采购正常秩序产生恶劣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0 |
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已中标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1 |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投标人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索贿。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但并未中标或入围。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或入围,但并未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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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已中标或入围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2 |
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3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轻微,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并处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处以中标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4 |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5 |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6 |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际性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7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际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8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一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59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但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但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
严重 |
1、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影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类
(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1 |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 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对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上,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对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上,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2 |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 警告; (二) 停业整顿; (三) 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警告;停业整顿。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警告;停业整顿;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二)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3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4 |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所得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所得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5 |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6 |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7 |
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情节轻微,未造成或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情节较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8 |
资产评估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情节轻微,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情节较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情节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69 |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情节轻微,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情节较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情节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0 |
资产评估机构恶意降低收费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四)恶意降低收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恶意降低收费,情节轻微,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恶意降低收费,情节较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恶意降低收费,情节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1 |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厉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但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2 |
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情节较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资产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其他财政管理类
(一) 《企业财务通则》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3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通则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不按通则提取法定公积金、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通则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不按通则提取法定公积金、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违反通则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不按通则提取法定公积金、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4 |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用资金累计金额较小,且不良影响较小。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用资金累计金额较大,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明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仍故意实施违法活动。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用资金累计金额巨大,且已造成严重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75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1、初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不合法票据累计金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再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不合法票据累计金额较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多次违反财政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活动。 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不合法票据累计金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