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qzfqzfb/2022-0073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2-09-20 16:46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支持“五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
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升级纳统,鼓励“五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区注册且新入库纳统的“五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五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励。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入统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五上”企业具体入统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三)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责、行业主管、统计指导、协作配合”的原则,切实发挥好各自职能,形成培育工作整体合力,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一)区发改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牵头工作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纳统工作;牵头做好“五上”企业培育奖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
(二)区统计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初步审查和联网直报指导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纳统工作问题,与市统计局做好入统衔接,依法据实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三)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严格控制法人企业转个体工商户数量,积极引导大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时将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年内新增、成长型企业名单提供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和统计部门审核统计,并对新增“五上”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四)区税务局:负责对全区培育企业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季度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企业名单,及时提供应税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五上”企业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情况。在“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依法依规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要求提供税务资料。
(五)区财政局:负责全区“五上”企业培育纳统的财务指导工作,积极指导企业建立规范财务报表台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负责筹措“五上”企业发展奖扶资金。
(六)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指导区内商贸流通大个体户转法人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培育纳统。
(七)区住建局:负责全区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八)各镇办和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局、区供销联社、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广电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本辖区(行业)内企业的培育和纳统工作,做好已入库企业统计报表的催报、指导和协调服务。
(九)区考核办:负责将“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列入对部门和镇办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按规定程序进行年度考核。
(十)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于推诿扯皮、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依规依纪依法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落实好中、省、市、区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给予“五上”企业直达性强的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五上”企业参与省、市优秀企业家、杰出民营企业家、优秀民营企业等评优树模活动。
(二)由区发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在申报陕南循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改、新基建和其他项目资金方面,重点支持“五上”企业。
(三)由区金融办服务中心牵头,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明确向“五上”企业提供金融顾问制度,协助企业提高贷款资信度的政策。
(四)由区财政局牵头,明确区财信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还贷周转金及纾困资金,优先支持我区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类企业的政策。
(五)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牵头,明确支持“五上”企业拓宽引才途径、建设聚才平台,满足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多样化服务需求,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便利的政策;明确支持“五上”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高级管理培训,加快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的政策。
(六)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加强民营企业家培养,对“五上”企业优秀负责人,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担任专业协会和各类乡贤会等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七条 “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的“五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归口管理。
(一)对当年新投产项目纳规入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5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2万元。
(二)对当年新注册且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5万元;对原有限额以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培育成长为限上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2万元。
(三)对当年纳规入统的住宿企业、餐饮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2万元;对原有限额以下住宿企业、餐饮企业经培育成长为限上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2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1万元。
(四)对当年纳规入统的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2万元。
(五)对当年申报并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每户奖励10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5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5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培育成长为规上服务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2万元。
对当年申报并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每户奖励5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3万元,企业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第3年兑现2万元;对原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培育成长为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分2年兑现,次年兑现2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的,第3年兑现1万元。
第八条 将“五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对完成“五上”企业培育的部门和镇办给予奖励。对于完成全年培育任务的部门、镇办,每户奖励1万元,负责申报部门奖励0.5万元;对超额完成培育任务的部门或镇办,每户另外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按照统计工作要求,“五上”企业应确定1名会计或统计员,对在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中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五上”企业,按照6000元/年·户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镇办、各责任部门按照区统计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统计局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区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区政府审核。
第十一条 新增“五上”企业入统后,由区统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旅局提出奖励建议,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兑现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和企业。兑现给培育责任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培育责任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对“五上”企业培育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包括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有关人员),奖金兑现到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全区支持“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五上办”)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经贸局、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招商服务中心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五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行政审批、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强化“五上”企业纳规入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五上”企业培育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五上”企业纳规入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区政府及政府部门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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