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0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2-09-01 15:33 | 发布文号: |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定,结合应急管理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应急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安监总局令第31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自由裁量标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
》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标准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第七条 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审查股应对处罚依据、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局案审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向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处罚的理由、批评教育、法律规定宣传普及及诫勉谈话等内容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限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