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分局是全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广旅游、财政、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和中心城区各镇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业的政策扶持,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
发改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服务,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的价格核算。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回收废弃食用油、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规定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餐厨废弃物经营企业的考核奖惩。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贮存、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广旅游部门负责农家乐行业管理,督促农家乐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收运和处置。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管部门提交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所需政府财政补贴进行审核,并纳入财政预算。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申请,并在审核批准后颁发服务许可证。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
其他行政部门依据行业职能履行相应餐厨废弃物管理职责。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模式,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第七条 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由城管部门负责落实。
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予以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经费及补贴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倡导文明餐饮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全区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服务区域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按照工作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审核批准后向其颁发服务许可证。
城管部门应当与取得服务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环保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文件,项目竣工运营前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设施设备及技术能力。当处理工艺中有沼气产生时,沼气产生、储存、运输等环节及相关区域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防爆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含从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设施中分离出的废弃油脂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四)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达标排放;
(四)餐厨废弃物应交由具备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运,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存储以及去向的登记台账,不得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收运,或随意排入下水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一次;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确认;
(三)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已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其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有处置单位确认;
(六)收集过程中不得油、渣分离选收,确保餐厨废弃物统一收集、统一运输、规范处置。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实现资源再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生产、收运、处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湖泊等水体。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城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歇业。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发改、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广旅游、公安等部门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由城管部门定期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查处。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主动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妨碍与阻挠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城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餐饮行业和单位餐厨废弃物产生、去向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储存、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城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执法监管,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8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