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前印发《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系统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分工安排,将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使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更加具体清晰。同时,对召回技术支撑机构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暂行办法》强调,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负责,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先后成立了陕西省缺陷产品风险监测中心等专门机构,为我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该局还开展床垫类、中小学课业簿册等145批次产品的缺陷风险监测工作,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17683件缺陷产品实施了召回。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日用品等贴近民生、高风险消费品为重点,加强缺陷信息收集分析,扎实做好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