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bqzfqzfb/2021-0063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 |
公开日期: | 2021-06-10 11:05 | 发布文号: | 汉政办发〔2021〕64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汉政办发〔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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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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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为稳定我区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 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砂石行业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函〔2021〕 46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点工程砂石保障,稳定全区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先立后破,加快“开前门”和坚决“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合理控制河湖砂开采,逐步提升机制砂石等替代砂源利用比例,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我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重点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1.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化,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满足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品质砂浆应用日益增长的需求。大力推广应用级配优良的机制砂,鼓励因地制宜利用江河淤砂等固体废弃物和机制砂配合使用。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铁路、水运工程使用砂石量大的实际,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机制砂物理化学性质、混凝土级配、试验检测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参照市级主管部门方案出台我区可行性标准,为机制砂替代天然砂提供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区经贸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2.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统筹我区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5〕 51号) 《关于加强采石类矿山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函〔2020〕 34号)要求,整合及新建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鼓励新建机制砂厂。结合矿产资源规划,认真编制全区机制砂石产业高品质发展规划,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不断优化调整石料矿山开采布局。鼓励支持采矿权向龙头骨干企业配置,加快构建我区供需平衡的机制砂石产业体系,实现砂石矿山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加强砂石资源富集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供应保障。各镇(办)根据交通建设项目为线形工程的特点,结合我区“十四五”交通规划和各地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开展机制砂项目摸底,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共享信息数据,根据采矿许可证发放、项目备案信息、环境评价批复等数据,建立生产线清单。引导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牵头单位:区经贸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手续办理。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追踪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时序,督促指导企业及早完善复工复产手续,加快推进已有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对符合条件的已设建筑石料采矿权,依法予以延续登记,限期恢复正常生产。对政府明确保留但暂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厂矿,鼓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必要设施设备。在建矿山加快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产。(牵头单位:区经贸局、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降低运输成本。推进机制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引导有条件的机制砂石生产企业采用铁路运输,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对口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协调解决砂石企业在铁路专用线用地、接轨、融资等方面的难题。(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
(二)加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与利用
5.加强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治理。加强河道采砂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在河道范围内采砂时,应加强污水、垃圾和含油废水的管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要以河湖长制为平台,常态化开展好“河湖清四乱”活动,在全市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涉砂信息共享,提升部门联合监管合力,突出对敏感水域、重点河段、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联合监管巡查,对无证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犯罪的高压态势。(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6.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强行业指导,强化河道采砂规划管控,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应予以清理,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在汉江干流等重要河道、重要河段,要合理确定采砂范围,建立动态采砂管理,严禁长时间无度开采,确保流域内河堤、田地、城镇、乡村和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安全。交通运输部门结合航道规划与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打击航道水域非法采砂活动,共同维护砂石行业秩序。(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加大河道航道疏浚砂利用。水利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鼓励各地加大河道琉浚砂、水库疏浚砂等综合利用。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推进河砂开采与航道治理相结合,积极促进航道疏浚砂利用:要加强航道管理,规范航道采砂作业方式,注重采砂与航道疏浚兼顾,禁止采砂船边采砂边抛石堵塞航道行为。(牵头单位:区水利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
(三)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
8.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废弃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实现“变废为宝”。在对无主尾矿库、排土场、排渣场综合利用时,应指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尾矿库尾砂回采再利用必须进行回采勘察、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尾矿回采结束后原尾矿库仍继续使用的应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等政策规定,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按照全市及交通运输部建筑垃圾利用的相关要求,支持建筑拆迁固废资源用于公路等土建工程。为公路、城市道路、建筑行业合理利用再生砂石材料及路基填筑提供料源。(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10.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仍有富余的由区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它途径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11.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逐步提高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中的应用比例,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城镇住宅和农房建设中的推广应用。交通运输部门逐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公铁项目沿线房屋建筑中的推广应用,逐步推广钢结构桥梁在公路项目中小曲线半径、跨越城区、地方路等路段的应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交通运输局)
(四)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和防汛等应急用砂石
12.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各镇办、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重点工程需要制定砂石材料供应保障方案,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波动较大时,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价格监测和信息反馈,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货源和运输调度的统筹协调,按照项目进展调配供应砂石材料,有料源的地区可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开设临时石料加工厂,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受影响。在重点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鼓励交通施工企业通过与地方企业联合开办砂石料场、利用工程弃渣或当地资源等途径解决重点工程建设需求。(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
13.切实保障防汛等应急用砂石。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区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14.扎实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认真落实“陕政办发 〔2015〕4号”文件要求,依法全面关闭淘汰生产规模不达标、位于各类限制、禁止开发区等不符合相关产业、环保政策要求的采石矿山,彻底扭转采石企业小、散、乱的局面,全面完成整治目标。(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
15.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砂石开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公安机关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环境犯罪“昆仑”行动等,严厉打击路霸、砂霸、村霸等黑恶势力行为,维护施工企业材料采购自主选择权,保障砂石料运输道路畅通。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期禁采河段非法采砂、向河流湖泊等水体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采砂船舶的管理,严格采砂船质量检验,组织实施现场海事安全执法监管,从严治理“三无”采砂船舶及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船舶或机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污及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经贸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16.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砂石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料源、产品数据库,对母岩料源、砂石材料成品、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测,形成闭环管理,实现工程料源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坚持监督检查与治理规范并重,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提供砂石行业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违法线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强买强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
三、工作保障
17.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各项工作,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
18.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快“开前门”,坚决“堵后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力度,共同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协调机制由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经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相关股室组成,发改部门有关股室为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协调机制设召集人一名,由发改部门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相关业务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协调机制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由协调机制召集人主持,出席人员为业务相关股室负责人或协调机制联络员。协调机制会议议定事项,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落实。(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
19.进一步发挥好服务保障职能。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及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开办的砂石料场等可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砂石类矿业权在出让过程中要坚持“净矿”出让原则,加强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人可以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坚持一视同仁, 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掌握当地砂石生产企业信息,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形成机制砂石、砂石土矿山、河湖砂生产企业名录,给出料场位置、生产能力、道路运输状况等基本信息,并对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 理,为项目设计、施工单位选材等提供便利化服务。(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区林业局)
20.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提示预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及时发布本领域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 体及早做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各成员单位于2021年5月底前将截止2020年12月底至3月底的相关信息报区发改局,之后每隔两月汇总一次。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砂石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监测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数据准确完整。具体分工如下:发改部门负责统计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经贸部门负责统计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 价格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计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统计河湖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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