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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2 08:34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安康市人社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草拟了《安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本《办法》已经市政府办组织市人大、教体局、卫健委、司法局等单位讨论修改。
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1年1月22日至2月5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创业大厦9楼)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220721
传 真:0915-3214920
电子邮件:1281235366@qq.com
附件:《安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安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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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户籍的人士(以下简称市外人士)。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安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龙头企业、引进或直接投资数额较大,或在引进重要产业、重大项目、高端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经济效益显着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社会治理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提升安康形象和影响力,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无偿捐款赠物数额较大,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际上或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并对本市友好的;
(七)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政府作出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安康市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以及中省驻安各单位书面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安康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同胞的,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推荐;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分别按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推荐。上述各主管部门为受理推荐部门。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推荐部门将《安康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统一报市人社局,由其组织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荣誉市民人员名单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由市人社局组织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名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安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安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安康市荣誉市民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安康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在本市停留、居住期间,凭荣誉市民证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下列便利和服务:
1、办理社保、税务、购房等个人事务时,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专人带办或代办;
2、每年在市二级以上医院免费体检一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由预约医院专人负责特色诊疗服务;
3、子女、孙子女在我市公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入托入学,由市教育部门负责优先协调落实;
4、本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在机场、铁路等客运口岸享受贵宾礼遇和快速安检通道服务。
5、本人及不超过5名随行人员可以免费游览本市公营的风景名胜区。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确有需要约见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安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安康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每名荣誉市民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其保持经常联系,邀请参加相关活动,收集工作建议并及时回复,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八条 由市政府牵头,市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服务保障等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安康市荣誉市民称号终身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终止或撤销其安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本人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三)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