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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01-30 10:58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20〕188号 (有效期两年)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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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两年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安康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安康中心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西起建民办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与安岚高速汉江大桥交汇处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周营村、长铺村、陈家山村、中心村、忠诚村、佘家窑村、红莲村、长春村、长岭社区、新胜村、七里沟社区、黄沟社区等村庄);向南经吉河镇吉河坝社区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金川社区、马坡岭社区、吉河坝社区等村庄),延至香溪洞风景区、牛蹄岭至大树岭村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县河镇牛岭社区、姚河村、巩固村、红霞村、红升社区、县河社区;新城办大树岭村、九里湾村、屈家河村、枣园村、高井村、白庙村、油坊村、心石村、陈家沟社区等村庄);向东延至张滩镇周边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张滩社区、后堰村、汪岭社区、立石村、兰沟村、田湾社区、余湾社区、邹坡村、王湾社区、双井村、奠安村),至石梯镇双村村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双村村、杨寇村、九条沟村等村庄);向北延至关庙镇 330KV 金州变电站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皂树村、东站村、小李村、金星村、柑树村、吴台村、周台社区、扞卫村、勇胜村、文化村、新红村、包湾村等村庄),经北环路规划线以南沿线村庄(沿线含徐岭村、双泉村、莲花村、八里村、水田沟村、朱家湾村、新义村、刘家沟村、长征村、李家嘴村等村庄)与高新区交汇处;向西北延至五里镇北环路规划线以南至月河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五里社区、王台社区、龙头村、民力村、民兴村、西桥村、江店村、朝阳社区、郭家湾村、营盘村、团结村、陈家营村、水泥湾村、张营村、鲤鱼山村、王坎村、刘营村、毛湾村、李湾村等村庄)与建民办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交汇。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单位及各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12345)。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通告(汉政字〔2019〕1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康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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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人民政府 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