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通知>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一、适当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继续按陕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符合下列规定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的失业人员;
(2)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3)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现行联动机制的补贴标准为基础,阶段性提高每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为每人每月6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六、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受理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取消失业保险金60日申领期限和起始时间界线,发放标准按申领时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各市(区)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推进线上申领,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为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经办服务。各市(区)要在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确保特殊时期失业人员及时得到生活保障。
七、强化基金运行安全。各市(区)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预警分析,结合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要健全内控机制,落实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对核查发现应当停发有关情形的,要及时纠正追回,严防重复领取、冒领、骗取、套取基金现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八、加强组织实施工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市(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扩大保障范围,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努力做到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6月底前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要有实际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