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索引号: hbqzfqzfb/2017-0538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7-12-18 08:52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17〕239号 有效期五年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

        为进一步加强灌区水工程管理,确保灌区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夯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职责,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工程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加强全区灌区水工程管理通告如下:

        一、灌区水工程是确保全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加强水工程管理,是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枢纽工程:黄石滩水库、恒惠渠水库、许家河水库、白鱼河水库等枢纽工程管理范围为库区己征用的土地和设计淹没线以内的土地;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100 米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分水岭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20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地带。

        其它小(II)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30米至50米水平距离的地带,大坝背水坡脚以外30米至50米,溢洪道两侧墙外20米至3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至50米地带。

        (二)干渠:万亩以上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渠道两边外坎脚以外2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1. 5米至3米地带。万亩以上支渠及灌溉面积500亩以上的干渠的管理范围渠道两边外坎脚外1.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1米至2米地带。

        (三)斗渠以及田间渠道:由受益村组组织受益农户自行管理和保护。

        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已被征用或划为国有的土地,办理了用地手续的,由灌区管理单位行使管理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已被征用或划为国有的土地 ,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由灌区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补办征用手续。

        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

        四、水工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水利局是水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机构是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水利枢纽工程、干渠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灌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支渠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灌区内村组负责斗渠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

        五、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对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插标亮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违犯者依法处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灌区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搞好插标亮界工作。

        六、各灌区要积极推行群众性组织管理农业灌溉用水,逐步成立农民用水协会。按照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水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

        七、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种植高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废弃物;

        (三)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五)其他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的行为。

        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建成的危及水工程安全或者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逐步拆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mobile 365365051_www365bet娱乐场_www.bst365.com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