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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18 16:39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办园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办学资质齐全。幼儿园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且及上年度年检合格,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齐全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达标。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办园条件达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园舍建筑安全完好,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定期维护更新。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城市地区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地区不少于3个班,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3.收费标准合规。保教费由各县区教育等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4.经费来源稳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经费来源合法、稳定,能够保证正常运转。

        5.教职工配备合理。按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195号)的要求合理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6.办园行为规范。幼儿园制定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实施科学保教,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无“小学化”倾向,无乱收费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认定。县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3.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公示公告。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份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5.上报备案。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县区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张贴保教费收费标准。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经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 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市上统筹中省级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各县区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投入,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民办普惠幼儿园进行公共财政扶持,改善校园环境,更新玩教具及保教设施,降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基本实现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基本持平。

        2.队伍建设扶持。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积极派驻公办园教师到民办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支教,切实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优先纳入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提高幼儿园保教队伍的专业水平。

        3.质量提升扶持。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建立公办优质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及交流机制,辖区内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定期互动交流等方式,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的保教水平。

        四 监督管理

        1.分类实施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各县区教育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分类奖补标准由县有关部门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2.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

        3.强化财务监管。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区教育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要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教育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对于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退出后报市局备案,在园幼儿收费标准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实行。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