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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力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发挥住房公积金优势,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09】35号文件规定,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我市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5%上调至8%。
安 康 市 财 政 局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7-8